應對問題:
酒牌持牌人通常為受僱員工。倘若原持牌人因與酒吧東主不和,或任何其他原因離職,並拒絕簽署轉讓同意書,即使酒吧業務擁有權不變,東主仍需遞交新酒牌申請。而新申請須在發牌前撤銷現有牌照及進行地區諮詢,需時往往會較轉讓申請為長。
革新內容:
- 酒吧東主在未能取得原持牌人同意的情況下,仍可申請酒牌轉讓,只需提交證明文件供酒牌局考慮,例如﹕未能獲得原持牌人同意轉讓牌照的書面解釋、顯示業務擁有權的售酒業務商業登記證、顯示原持牌人為僱員的證明文件(例如受僱合約)、租約或任何其他可支持轉讓申請的相關文件等。
- 此項新安排配合後備持牌人制度,可使到因持牌人離職而對酒吧的影響減至最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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